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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公司法具体有哪些调整需要注意?(新公司法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作者:公司注册 | 发布时间:2024-01-05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公司法》,被认为是自1993年颁布以来修订规模最大的一次,该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公司法》修订的整体情况,新《公司法》整体上更为强调企业信用,强调控股股东···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公司法》,被认为是自1993年颁布以来修订规模最大的一次,该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新《公司法》修订的整体情况,新《公司法》整体上更为强调企业信用,强调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关键人员的责任,强调中小股东保护;同时,在公司架构、治理、经营方面却更为灵活、自由、便捷,“总体导向是既有利于公司高效运作,又有利于市场环境改善,这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新《公司法》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这些变化反映了在中国特殊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现代化《公司法》律框架的努力,旨在提升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利益,促进中国经济的整体高质量发展。

一、新公司法具体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

2、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3、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二、新《公司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变化一:完善注册资本制度规定

对于新《公司法》影响较大的主要变化,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规定的完善。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部分有不同体现。

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同时,该条中增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空间。

此次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规定,源于在实践经验上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与交易安全的需求。事实上,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在强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方面,新《公司法》还增加了股东失权制度。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形式的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股东失权制度主要针对不出资的股东,法律赋予董事会通过决议将其除名的权力。之前不少公司会被个别“老赖”股东困扰,尤其该股东持股比例还较高的情况下,将严重影响公司运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解决起来往往不容易。股东失权制度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捷径,后续不仅纠纷化解更为便利,而且“老赖”股东也多少会有些收敛。

在新增股东失权制度的同时,失权股东的救济程序也相应完善。在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情况下,其依然有权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利。这体现了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

其次是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调整为实缴制,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

认缴制容易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虚夸而实缴金额却难以监管,新修订的《公司法》回归实缴制,一方面是让公司的注册资本重新成为公司信用和实力的象征,降低了市场对公司信用的判断难度;但另一方面,对股东而言,认缴出资的门槛和资金压力都会有所提高,后续可能有不少注册资本虚高的公司做减资的动作。

变化二:公司治理进一步优化

除完善注册资本制度之外,新《公司法》的修订还包括对公司治理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三会运作方面,如选设单层制(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修订股东会职权,突出董事会治理地位、取消董事会人数限定,以及完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等规定。

首先,新《公司法》新增“可选设单层制”治理结构的条款。该制度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该制度使公司可选择性地设立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有利于公司的治理更加高效。审计委员会作为重大制度创新,不仅促进公司内部权力的妥善运行,还将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与透明度,为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注入能动性。

其次,新《公司法》修订了股东会职权,突出董事会治理地位。比如,新《公司法》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下移至董事会层级,留给公司章程灵活安排;删除董事会人数上限规定,三人以上即可;在董事会职权方面,删除“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新增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

此外,新《公司法》还进一步对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作出了制度性的设计。如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变化三: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关键少数”人员责任

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人员的责任,是新《公司法》修订的另外两个重要方面。

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新《公司法》旨在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股东对相关资料查阅权、复制权扩大到公司全资子公司。

比如,新《公司法》一百一十条,在原先查阅基础上,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会会议决议或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同时,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符合的持股时长、比例条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并且,股东查阅、复制权利含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完善异议股东退出路径。比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亦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除了股东权利保护,新《公司法》强化了“关键少数”人员的责任。以往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控股股东、实控人虽然没有董事身份,但实际行使董事职权,成为公司“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情况,如何规范他们的行为,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

针对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约束机制,新《公司法》修订借鉴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比如,对于实控人利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的控制,而共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首次界定了“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概念。现行《公司法》中,仅对前述两项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未规定违反义务的具体情形。新《公司法》则对“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具体履职要求有了明确规定。勤勉义务作为积极义务,其核心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作为消极义务,其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该项修订为今后公司的三会运作以及董监高的日常工作提供了指引,同时,在司法审判实务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的履职尽责要求,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变化四:引入授权资本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股份发行与转让安排方面,新《公司法》还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度,允许董事会发行股份。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据了解,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的总额,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的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该项调整旨在提高筹资灵活性。该制度的意义主要是让公司发行新股更为灵活、简便,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随时发行且程序简单,无需一次性就发行完毕。

此外,在股份发行与转让方面,新《公司法》还新增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无面额股、类别股制度等规定。其中,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金额相等;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或劣后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普通股与类别股,这些制度的确立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合理而又不违法的做法纳入《公司法》,赋予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以及公司在治理上更多的自主权。

“尤其是类别股,该制度让公司的管理层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不同资本之间利益和风险划分的关系等多个方面的处理都有了更多的选择,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避免,相信后续会越来越多出现。”。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有哪些影响?

上市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此次新《公司法》修订,在前述变化基础上或将为上市公司带来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关键少数”人员责任的夯实等方面带来变化。

新《公司法》修订可能将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投资者管理有较大影响。具体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可能面临调整——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故大部分上市公司未来可能需要选举职工董事;监事会将不再是必须,是否选择精简公司治理机构需要各上市公司进行决策。同时,新《公司法》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临时提案股东资格条件降低、股东查阅权扩展,将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带来一些挑战。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产生影响的规定包括:取消董事人数上限、可选设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新增面额股与无面额股、普通股与类别股制度,公司债券可以非公开发行且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等等。

“另外,新《公司法》在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三会运作细节等方面有一些细微优化。”整体而言,这部分优化本质和框架并未脱离原《公司法》,更多是在原基础上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实践进行的优化。相比原《公司法》而言,新内容确实更明确、更具体、更严谨,也更实际、更高效。

此次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还体现在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更全面,并进一步夯实了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等“关键少数”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他们的忠实、勤勉义务,并为追究其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责任,提供了法律支撑。

科技创新与互联互通是重要的时代特征,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次新增的无纸化、电子化的会议与表决方式凸显时代潮流,为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注入了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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