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又逢双十一,销售旺季到来,各平台各品牌齐发力,各类促销活动异彩纷呈,企业在忙着搞活动赚业绩的同时,也不要忘了相关涉税项目的处理。
商家销售中的涉税处理:
一、活动满减、打折、秒杀
1、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销售商品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1、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向卖家赠送商品
1、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应当将赠送的商品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文件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四、销售的商品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不同情形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文件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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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上海税务。